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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预防职务犯罪经费或将列入财政预算

发布时间:2020-02-27 20:50:33 阅读: 来源:皮草厂家

昨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和《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等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报告正式提请大会审议。

根据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议程,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就云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这是继2011年针对“保障房建设”专题询问后,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以此形式高度关注民生。

主要负责人

为预防工作责任人

2012年7月,《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二审,一经表决通过,有望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及范围作了规定,职务犯罪指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被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

建立和完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预防犯罪工作采取专门防治、内部防治和社会防治3种方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为开展专门防治的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加强内部防治的主体。

其中,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职责上,要求其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职责中,除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计划,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外,还要求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交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实名举报

须90日内回复

尽管鼓励和支持对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但考虑到实践中也存在着诬告陷害的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增设“举报不得诬告陷害”的表述,同时规定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或者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在9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该给予举报人奖励。

此外,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

履职的8项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以下8项禁止性行为: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接受高档消费和服务等;不得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立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和转让,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

此外,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金额的安排使用;不得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实施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

创设性立法 云南领先全国多数省份

《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没有上位法依据,属于创设性立法。据介绍,目前国家发改委正牵头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同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上下互动,共同推动规划立法工作。

目前,全国仅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省无锡市、云南省昆明市制定出台了发展规划条例。《条例草案》共5章节,分别为总则、制定和修改、实施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内涵和外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空间秩序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其规定,批准的发展规划具有法定效力,是政府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应当以发展规划为指导。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不低于50%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包括寄宿制学校、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部(班)、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民族大学及普通高等学校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民族学校的布局,设立相应的民族中、小学或在普通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优质教育。民族学校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不低于50%。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地方民族教育附加津贴,提高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高寒山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教师的待遇,优先安排周转宿舍,开发农村民族中小学教师的经济适用房。规定在乡中心完小以下学校工作的教师,其子女在就学、升学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学生的补助面,并提高补助金标准。

民族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提高。民族预科生的生均拨款应当与本科生的一致。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学前教育和小学阶段建立双语教学的课程教材体系;在开展双语教学的同时,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杜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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